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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
一、商标异议介绍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上海商标异议文件准备(全国商标异议通用)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三、上海商标异议注意事项(全国商标异议通用)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2、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3、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5、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
6、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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