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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被侵权“火吧”获赔八万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火吧,兰州标志性餐饮场所。因为火,成为他人冒用的商标,于是火吧原创人将侵权人告上法庭。昨日,记者获悉,城关区法院经过调解结案。
 
原告陆某称,“火吧”是自己的独创商标。2003年陆某将“火吧”作为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2006年批准并颁发了《商标注册证》。
 
2015年1月28日,被告杨某登记了“餐饮店”后,在其招牌和某网络中特意使用“火吧”字样用以招揽顾客。陆某认为,杨某未经自己许可,擅自使用“火吧”字样,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被告经营的“餐饮店”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火吧”之间有关系,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使用权。于是,陆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招牌和某网络中使用“火吧”商标的侵权行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案件在城关区法院立案,法官认为,知名商标一般是指在本地(市)范围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本地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原告陆某独创的“火吧”商标作为在兰州市为公众所熟知的品牌具有较高声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在兰州市内开有多家分店,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应当认定原告所注册的“火吧”商标为我市的知名商标。
 
基于案件事实,在审理过程中,经城关区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杨某赔偿原告陆某经济损失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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